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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关于明确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公告公示相关工作的通知》内容解读

发布时间:2021-04-01 来源: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作者:佚名

  近日,市交通委印发了《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明确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公告公示相关工作的通知》(京交公管发〔2021〕6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更好理解和落实,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市委、市政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为了持续优化公路养护领域营商环境的需要,按照“减环节、减时限、减成本”和“增强公开透明度和扩大市场开放度”的原则,对公路养护工程电子化招投标信息公开事项和内容进行了明确规范。

  二、明确内容

  《通知》明确了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的9项公开事项。其中:新增公开事项5项,完善公开事项4项。并细化了公开事项发布主体、发布媒介、发布内容、发布时限等内容。

  (一)新增5项,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管理更具透明度。

  新增1:年度计划公开,让企业投标早参考。项目年度计划(含调整计划)下达后由北京市交通委(以下简称“委”)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交易服务平台”)公开,供潜在投标人参考。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工程规模、工程投资等。

  新增2:合同公示,让招标主体责任更担当。合同公示由招标人提出,内容应包括:中标人信息(合同名称、合同期限、价款形式、合同金额等)、监督部门、联系方式、并附合同协议书由招标人按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的合同内容编写,合同订立当日在交易服务平台公示。

  新增3:工程变更公示,让工程变更受监督。工程变更公示由招标人按变更批准文件编制,内容应包括:招标项目名称、变更内容、审批时间等,于变更批准当日,在交易服务平台上公示。

  新增4:工程决算公示,让合同执行更透明。工程决算公示由招标人按决算批准文件编制,内容应包括:招标项目名称、合同情况、合同执行情况、合同变更情况、工程质量等。工程决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交易服务平台上公示。

  新增5: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让处理结果都知情。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由委行政监督部门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在交易服务平台上公告,内容应包括:投诉涉及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相关当事人名称及地址、投诉事项、处理依据、处理结果、执法机关名称、公告日期等。

  (二)完善4项,公路养护招投标和合同管理更具规范化。

  完善1:招标计划公告,让企业投标早准备。招标计划公告由招标人提出,内容应包括:项目招标单位、项目概况、招标内容、概算投资、标段划分、预计招标公告发布时间等。报市交通委员会审核,在交易服务平台和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官方网站(以下简称“委网”)公告。招标计划应在招标公告发布至少10日前向社会发布,若招标计划调整的,也应提前10日。

  完善2:招标公告,让项目更详实。招标公告由招标人提出,内容应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招标概况和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开标时间、监督部门、公告发布媒介和联系方式等。报委审核,在交易服务平台和委网公告。自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原则上不得超过25日。

  完善3:中标候选人公示,让监督更透明。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由招标人按评标报告提出,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中标候选人拟投入项目主要人员情况、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监督部门、联系方式、开评和评标情况等。在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的次日完成,在交易服务平台发布,并将截图报委监管部门,委监管部门同时在委网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涉及废标原因等内容的信息,应依据招标文件的具体条款。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答复时也应具体、详实和明确。

  完善4:中标结果公示,让企业早知情。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人在交易服务平台和委网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含未中标原因,未中标原因必须详细、具体)通知所有投标人。内容应包括:中标人信息(中标人、中标价格、工期等)、其他公示内容、监督部门、联系方式等。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由招标人按评标报告提出,在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的次日完成,在交易服务平台发布,并将截图送委监管部门,同时在委网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三、重要意义

  市交通委配合有关部门,充分发挥指导、监督、评估等作用,完善公路养护领域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明确公开事项的审查、发布、反馈机制,狠抓督促落实,加强协调配合,推广交通领域各类交易活动电子化发展,在促进平台互联互通和信息充分共享的基础上,实现交通领域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让公开成为自觉、透明成为常态,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相关政策: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明确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公告公示相关工作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jtw.beijing.gov.cn/xxgk/zcjd/202104/t20210401_23422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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